时间:2017-10-30 16:35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5.建立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
参照京津冀地区做法,在成都平原地区8市推行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快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完善量化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奖惩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处理、反馈网格化流程。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6.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多渠道
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创新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38—系。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省市县财政资金突入,强化专项资金统筹,优先保障重点治霾措施的落实。积极争取亚投行优惠贷款资金适当支持,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贷款合作。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大力推广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证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八)加强能力建设
1.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建设
建设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构建空气质量动态管理机制和预警预报体系,优化城市监测网络、区域监测网络、化学组成监测网络和超级站网络。通过四网合一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实验室能力,融合近地面多尺度质量浓度和重要化学组分监测数据、地基雷达组网和星载遥感监测数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打造川渝空气质量“天地一体化”立体监测监控平台。在污染物主要传输通道上建设环境空气污染物传输监测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监测站,健全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和有效性审核,继续推进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责任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2.加强大气污染防控动态决策管理平台建设
建设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管理平台,实现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动态更新。构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决策实施体系,开展重点城市颗粒物组分分析,把握大气污染特征和变化趋势。未达标城市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源解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精细化排放清单和动态管理平台。建立服务于当地空气质量决策制定和方案优选的各级大气污染防控动态决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建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控动态决策管理平台,集成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等环境信息,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化响应关系,实现按季度调度、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进展的功能,为各地空气质量管理、污染减排的评估、决策与考核提供支持。建立全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大气环境管理政策、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完善环境数据库管理,制定数据收集规范,加强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3.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邀请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入川指导,组建大气污染防治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对雾霾形成机理研究,开展成因分析。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提高大气污染动态源清单、污染物输送扩散和转化研究能力水平,攻克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利用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管理平台和动态空气质量管理平台,加大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研的支持力度,提高预警预报、常态管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水平。加快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燃煤工业锅炉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燃煤电厂除汞技术、砖瓦等行业大气污染物一体化处理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落实《四川省固定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研究制订《四川省建筑施工颗粒物排放标准》。强化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技术集成及推广应用,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实施一批先进性、创新性环保工艺、技术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
4.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实行污染源网格化管理,建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地级以上市(州)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措施按期完成。
(二)强化目标考核
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动、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开展方案实施年度调度,2018年和2020年底,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质量目标导向,将大气环境质量指标作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硬约束,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推动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约谈、限批等措施;对超额或提前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重点倾斜支持。
(三)完善激励约束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机制。用好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各级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项目治理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通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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