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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吉林省吉林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时间:2017-11-10 13:53

来源: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网

环保部门要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开展日常巡查、巡检,督促企业及时维修油气回收工作不正常和泄漏量大的设备、改进操作方式,保证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减少VOCs排放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高末端治理水平。

7.严格治理标准。

指导企业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学习国内先进企业做法,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实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选用先进治理技术。

企业应当根据VOCs的成分、浓度等性质、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处理后的次生污染物等情况,选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和净化效率高的处理设备,严格落实设备检查维护制度,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处理设备应根据认定处理效率的要求预留进出口废气采样口,并具备废气采样条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内部环境管理。

9.完善台账管理。

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包括含VOCs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储罐等设备的检查台账、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规范监测行为。

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整治规范的要求,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有条件的企业,可增加总VOCs的监测指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严格环境监察执法。

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VOCs污染物产生、排放企业的监管,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在法定范围幅度内,依法综合运用或者分别运用上限处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司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偷排、超排等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严密组织,对辖区内涉及VOCs使用、排放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结合辖区内产业特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推进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严肃督查考核。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整治每月上报进度、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制度,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严格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大气特征污染物和企业厂界污染物监测系统的建设,提高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未完成治理任务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要视情节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有效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倒逼企业主动开展治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多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污染治理系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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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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