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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时间:2018-03-21 14:24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4月3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2019年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环监测函〔2018〕51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精神,加强我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重点区域臭氧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降低大气环境中PM2.5和臭氧浓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人,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为全面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各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将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中,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自觉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要加强辖区内工业园区周边及内部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逐步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周边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三)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库。要根据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四)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能力建设。要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区)尽快将辖区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排查、筛选、核实,务必于3月底前,以公文形式上报省环保厅监测处,同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并附电子版。

(二)4月3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

(三)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

(四)2019年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检查监测结果情况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五)各市(区)对上报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人:环保厅监测处周琳

电话:029-63916222

联系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呼东峰

电话:029-85429129

传真:029-85429129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7日

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二)“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三)双随机原则。自2019年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省环保厅已初步筛选了14个行业886家VOCs排污单位,各市(区)环保局依据初步筛选的名录进一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并形成VOCs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名录,于2018年3月3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5月30日前建立全省VOCs排污单位名录,并报送环境保护部。VOCs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应覆盖火电及锅炉、钢铁、焦化、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石化、电池、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铝工业、纺织印染、氮肥、农药、制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及其他产生VOCs排污的行业。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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