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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昌市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时间:2018-03-26 13:28

来源:金昌市环保局

日前,甘肃金昌印发《金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年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达到307天以上,达标率达到8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86ug/m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值≤32ug/m3(扣除沙尘天气影响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指标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全文如下:

金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管治结合原则,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转变治污理念,创新治污方式,强化协同治污,夏秋季重点实施工程治理和面源管控,冬春季重点实施各类污染源分类管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强度;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永昌县、金川区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的不断改善。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空气改善目标要求,2018年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达到307天以上,达标率达到8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86ug/m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值≤32ug/m3(扣除沙尘天气影响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指标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业污染源治旧控新

1.重点工业企业排污稳定达标。金川集团公司镍铜冶炼区域环保集气等达标治理项目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同时,开展冶炼烟气低空改高空排放的理论研究,聘请专家,提出科学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金川集团公司

2.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甘肃电投金昌发电公司一厂1、2号机组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甘肃电投金昌发电公司、金川集团公司

3.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全覆盖。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它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必须完善“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对物料输送设备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4.深入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8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7年降低3.5%以上。全市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8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二)严控煤烟型污染

1.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天然气供应和风光电消纳能力、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煤炭,压减散煤使用量,到2018年年底,煤炭在我市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70%以下。提倡“电气化”金昌,不断提升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

2.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对市域内所有燃煤锅炉清单动态更新,开展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或达标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清零”任务。

责任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3.禁止新建燃煤小锅炉。市区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工程。对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建成区向外延伸5-10公里范围内乡镇居民使用的土炕、土灶、小火炉进行详细摸底,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逐步推进“三改”工程;年内完成农村居民土炕改造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永昌县政府

5.推进散煤清洁化利用。规范运行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实现优质煤配送和煤质监管体系全覆盖;在跨界等主要交通入口和入城路口设置卡口,严查煤炭运输车辆,对跨市界且煤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予以劝返,对市内区域跨界的,予以查没并处罚。同时,加大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煤质抽检频次,对销售不符合环保标准煤炭的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金川区政府、永昌县政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6.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市区禁燃区内严禁使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它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7.强化在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的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执行新建锅炉排放标准;对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改造,对单台出力65蒸吨/时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硝改造,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联网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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