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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对比燃气,环境公共服务价格破冰更是迫在眉睫

时间:2018-05-07 09:08

来源:中国大气网

作者:薛涛

据我所知,燃气公司效益大大好于自来水公司(这个领域从来没有财政补贴依赖,因此不鸟PPP这壶,其实是趋近私有化水平的狭义特许经营),这里已经在嚷嚷继续加强价格市场化了。

水价格的公益属性导致环境成本严重低估和企业服务升级的无以为继。

更甭提依赖财政的环境公共服务类价格了,无论污水还是垃圾收费。

没有合理的价格机制(哪怕是更透明科学的补贴机制),无论公营服务还是PPP,系统都是残缺的。

E20研究院将继续在这些方面努力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附:

破冰居民气价:“要改,就是现在”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eo记者 冯洁 发自北京、广州 

“气荒”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一份清晰的天然气行业问题清单。

然而,问题全面暴露后,一个无法回避的追问摆在了眼前:在天然气领域诸多亟待改革的事项中,合理、可行的改革步骤是什么?

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这一储气、调峰领域的重磅政策,是贯彻落实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第一个配套文件,也是意图制度化缓解“气荒”的最新政策成果。

储气调峰改革破局后,居民与非居民气价并轨会是下一个突破口吗?油价已回归上升通道,改革决策者能否把握住转瞬即逝的并轨时机,一举打破天然气价格“双轨制”的最后坚冰?

这将取决于最高决策层对经济领域改革的优先性排序,和对能源领域“科学保民生”的认识。

01

气量之争:限供VS转卖

2017年11月下旬,北方大部分区域的供暖季才刚刚开始,紧张气氛就达到了高潮。增产有限、需求超预期、LNG接收站满负荷运转,此时又遭遇占中国进口天然气40%的中亚天然气大幅减量。

面对这一情形,中石油启动了应急预案,开始压减供给下游的天然气量。身为中亚天然气的进口方和中国70%消费气量的供给商,中石油压减供给只是常规动作,应对“气荒”也并非第一次。

只是这一次,“气荒”引发的“心慌”前所未有——不止工商业,居民用气也一度供应紧张。关于居民用气紧张的原因,上下游各执一词。

“城市燃气借保民用之名,左手低价拿气,右手高价转卖。”上游企业如是说。

“上游的气量向直供用户倾斜,出售给下游的居民气量不足。”城市燃气如是说。

长期以来,上下游之间在多个问题上意见相左,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管输费之辩——为何30公里的城市中压管线管输费,比3000公里的西气东输高压管线管输费还高?

尽管有分歧,双方依然能在现行市场环境和价格机制下形成妥协。而现在,这一微弱平衡已被打破。在保供最为紧张的时刻,争议也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到底是限供,还是转卖?

事实上,上下游有关居民气量的争执由来已久。

eo了解到,中石油曾于2013年、2015年两次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用气结构、民用气数量做过审核。

供气商发起居民气量审核的两个年份,也正是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之年。2013年调价的核心是实行门站价格管理,并区分存、增量气以实行不同价格。2015年4月,通过增量气降价、存量气提价的方式,实现了存、增量同价。2015年11月的气价调整则是非居民门站价格直降0.7元/立方米。

这一由中石油发起、城市燃气企业应予以配合的气量审核,依据的是2013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这一文件中涉及居民气价的条款中,对用气结构、用气数量的争议解决也有规定。

不过,在有审核依据且已审核完毕的情况下,相关结果并未公开,而价格监管部门也未针对居民气量的争议做过专门调查。这一现状,让上下游两方的说法都缺乏证据支持。

“到底是限供还是转卖,外界无从知晓。”一位天然气行业人士表示,“问题的根源在于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差形成了一个套利空间,而且双方都有套利可能,最可行的做法是把居民气价调整到合理位置,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缩小价差。

02

价差之痛:低价优先违背价值规律

2010年以来,大部分省份居民门站气价一直未作调整,价格水平明显偏低。

根据eo的 梳理,从全国29个已通管道天然气且执行门站气价管理的省区来看,居民用气门站平均价格在1.4元/立方米左右。这一价格,与1.7元/立方米左右的非居民用气门站平均价格相比,低了0.3元/立方米左右,甚至比国产气供应成本还低,更不用说与进口气比。

“不能忽视价格形成机制中,价格失灵和不同能源品种价格失配而导致的能源行业结构性失衡。”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郑新业指出。

于2012年底开始施行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修订版)中,天然气用户被明确分为优先、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气和集中供暖用气两项,在保供序列中处于优先级别。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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