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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发布

时间:2018-05-24 13:32

来源:大同市政府

3、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4、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积极扶持引导,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最晚于2018年初供暖期结束后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行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焦化行业开展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市商务局报请省商务厅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2、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对已注销黄标车和已报废老旧车的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3、推动汽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监控平台建设。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跟踪全省汽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监控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确定设施建设的道路和位置,提出设施建设的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4、加强在用机动车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5、加强重型车限行区域管控。制定和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入主城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6、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为重型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管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文物局等)

8、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比例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

(四)提升城乡环境管理水平,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1、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政管委、市教育局、市文物局等)

2、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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