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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发布

时间:2018-10-29 14:07

来源:洛阳市政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实施方案,明确淘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要求,研究出台限制政策,禁止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过户登记到我市。2018 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2020 年底前,全市分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 年起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 年底前,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洛阳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使用岸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9. 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全市钢铁、铸造、铁合金、有色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刚玉、焊剂、砖瓦、石灰、耐火材料、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九大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对未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淘汰落后工业炉窑。2018 年底前,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石灰工业土立窑、砖瓦工业轮窑;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和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2019年 5 月底前,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启动炭化室高度在 4.3 米及以下且使用寿命在 10 年以上的焦炉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有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执行《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2018 年12 月底前,所有工业炉窑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超标严重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销、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0. 开展 VOCs 专项整治

(1)加强源头严控。提高涉 VOCs 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新建涉 VOCs 项目,城市区现有涉VOCs 项目改、扩建不得增加 VOCs 排放量;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涉 VOCs 项目必须进园发展,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企业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 年底前,城市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质 监 局 、 工 信 委 、 交 通 运 输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过程严管。开展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 10 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 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石化、煤化、涂料企业实行密闭生产、密闭灌装、密闭运输、密闭储存措施。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 VOCs 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也可以实行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团队签订合同,落实 LDAR 制度。开展 VOCs 执法检查,重点查处 VOCs 净化设施不完善、不正常运行、不能达标排放、使用超标涂料等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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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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