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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1-13 10:20

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

日前,河北衡水印发《衡水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衡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道路养护与保洁、物料运输与贮存、园林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工业粉状物料、砂石、灰土、灰浆、灰膏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基本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谁污染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跨县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设施工程、园林绿化、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料堆、料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央及省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项目(含自建商砼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投诉举报】 各级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能的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人士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九条【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采取扬尘防治应急措施,不得进行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爆破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

第十条【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任何拖延时间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的都视为拒绝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防尘要求】 建设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合同签订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二)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四)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的施工单位应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运输单位防尘要求】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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