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3 10:20
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防尘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运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一般防尘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边界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其余区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并辅以洒水等抑尘措施,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五)施工现场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应当采取覆盖、密闭、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六)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具备条件的,现场搅拌应当采取密闭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七)施工工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统一平台,进行联网监控;
(八)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应当严格控制运输及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加强绿化修复。公路建设附属场(站)的招扬尘管理参照物料堆放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防尘要求】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栏杆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二)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应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和焚烧垃圾。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拆除防尘要求】 在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作业的过程中除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外,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鼓励拆除工程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特殊建设工程防尘要求】 市政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工程在路面开挖、切割、破碎阶段,应当采取洒水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第十九条【道路养护和保洁防尘要求】 加强道路养护,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城市道路应当实行低尘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低尘机械化洒水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防尘要求】 运输煤炭、砂石、土方、渣土、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需依法取得准运手续,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进行运输。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一条【裸露土地防尘要求】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或铺装等防尘措施。
城镇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透水铺装、硬化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绿化防尘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采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防尘措施;
(五)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污染源治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气候环境、违法情形等因素,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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