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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福建、上海三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新动向!

时间:2018-11-22 09:37

来源:楚天都市报、福州日报、解放网

11月20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及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会上,三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都有了新动向。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陈凌墨

“黑烟车”上路,将面临200-1000元处罚;在重污染天气下,可采取禁止露天烧烤等应急措施。11月20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按能源消耗、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分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职责。

在能源污染防治方面,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实行热点联产和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县及以上政府应加强民用散煤污染治理,制定民用散煤管理及防治民用散煤污染的奖励、补助政策,在城市建成区推行划定民用散煤禁燃区。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方面,在本省行驶的机动车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在用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处200-1000元罚款;维修后并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发还车辆行驶证。在用机动船舶不符合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将被处以5000-5万元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和区域,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可采取应急措施,包括责令重点排污单位停产、限制燃油机动车船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幼儿园和学校停止户外体育活动等。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等应急措施决定的,将面临2万-10万元罚款。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交二审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李白蕾

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日召开。会议听取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稿回应了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问题,拟对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预警和应急的规定。

二审稿规定,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应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审稿在防治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方面也有一些新规定。扬尘方面,要求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方面,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上海市拟立法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来源:解放网   作者:何雅君 

11月20日下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排污企业:秋冬季应合理安排生产

根据草案,对于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并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

根据草案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秋冬季,本市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相关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机动车:高污染车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根据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本市根据大气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对于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非道路移动机械:需领取识别标志并粘贴

记者了解到,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也是修正案草案的重点内容之一。所谓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区别于机动车而用于非道路上的相关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如打桩机、叉车等。

根据草案,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粘贴于显著位置。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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