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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1-22 10:10

来源: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十二、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废弃物焚烧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十四、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十五、其他文字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原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统一修改为“重点大气污染物”。

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七十五条中的“排放许可证”,统一修改为“排污许可证”。

此外,根据修改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修改决定。


原标题:《公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啦!》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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