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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9年底前钢铁、焦化等六大行业力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时间:2018-12-27 09:51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支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力推动焦炭、铸造、炭素、耐火材料、铁合金、棕刚玉等产业整合,加快集中集群集约发展。

3.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配合落实。

三、加大过剩和落后产能压减力度

(一)严格行业准入。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产能过剩产业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2.主要任务: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装备、工艺和产业目录。

(2)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禁止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

(3)全省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在园区外新建化工企业,对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一律不批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4)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省内产能置换,可根据需要实施骨干企业内部改造升级的装备大型化置换。

3.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落实。

(二)加大产能压减力度。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

2.主要任务:

(1)依法制订更加严格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

(2)淘汰未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3)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在全省范围内淘汰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的焦炉,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钢定焦”,力争到2020年年底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

(4)退出中心城区电解铝产能,淘汰单厂规模20万吨/年以下产能。

(5)淘汰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独立炭素企业,退出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企业。

(6)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退出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产能。

(7)淘汰2000吨/日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

(8)实施棕刚玉、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窑、铸造等高排放行业达标整治,对不能达到相关标准、改造升级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停产限产、关停退出。

3.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落实。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

2.主要任务:

(1)贯彻国家“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方式开展分类整治。

(2)支持列入整合搬迁、整改提升范围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能够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

(3)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

3.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落实。

(四)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不断深化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

2.主要任务:

(1)全面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加强错峰生产督导检查,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实施错峰生产。对评为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的,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针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在排污许可证上注明。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3.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落实。

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

(一)实施工业企业煤炭减量替代。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力争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5%左右。

2.主要任务:

(1)统筹煤炭消费减量短期和长期目标,重点压减焦炭、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低效产能,大幅削减煤炭消费量。

(2)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暂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对重点城市实行1.5倍减量替代,对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行2倍减量替代。对未完成上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耗煤项目区域限批。

(3)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落实。

(二)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

1.时间节点:2020年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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