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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2019-04-23 11:05

来源: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五)运输的渣土、土方、垃圾、砂石、灰浆等应当卸载在指定的场所,不得偷倒乱倒。

第四节 城市绿化工程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二)气象部门发布六级大风预警且没有降水天气、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为三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或迁移绿化植被后在24小时内不补植的,对裸露土地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保洁】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采用低尘、降尘、抑尘的作业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降尘措施;

(二)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

(四)在道路上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的,应当使用容器装载污泥,并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完工后应当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广场、公园、停车场、机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参照本条规定,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裸露土地】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土地进行覆盖;超过一个月不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成区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五节 其它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堆场、露天仓库、港口】 堆场、露天仓库、港口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临时性的废弃物堆,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废弃物堆,砌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四周种植植物;

(六)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的场地和设施。

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场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改造。

第三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集中执法条款】 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

(二)未在施工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

(三)未在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监理合同做好扬尘防治的监理工作的,或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在施工工地未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未实时上传至市扬尘监管系统的;

(二)未在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或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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