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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时间:2019-05-10 10:24

来源:辽阳市人民政府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7.夯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整改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28.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减少污染物跨区影响为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将攻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细化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29.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按照省出台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标准,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0.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在2018年完成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基础上,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1.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2019年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2.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对全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辽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考核问责。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对各县(市)区实施年度考核。按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表扬,有问题的批评。由市纪委监委适时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恶化的县(市)区进行约谈,由市政府督查室对未完成环境空气改善目标的县(市)区督查督办,督促限期完成目标。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对县(市)区委、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任务、考核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纪委监委、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在项目建设初期主动介入监督,注重强化企业环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一厂一档、开展风险源排查等,实现预防与控制结合。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落实各级网格责任。加强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提升环保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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