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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6-10 13:27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城市规划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逐渐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城市规划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

(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等应对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秋冬季节错峰生产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行业特点、企业生产周期等,核定工业企业秋冬季节重点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制定管控方案。

工业企业不执行管控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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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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