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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实施 北京市发布《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9-06-24 11:27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3印制电路板 printed circuit board(PCB)

在绝缘基材上,按预定设计形成印制元件、印制线路或两者结合的导电图形的印制电路或印制线路成品板。包括刚性板与挠性板,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多层印制电路板,以及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和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等。

3.4半导体器件 semiconductor device

利用半导体材料的特殊电特性制造,以实现特定功能的电子器件。包括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两大类产品。

3.5光电子器件 photoelectron component

利用半导体光-电子(或电-光子)转换效应制成的各种功能器件。包括发光二极管(LED);半导体光电器件中的光电转换器、光电探测器等;激光器件中的气体激光器件、半导体激光器件、固体激光器件、静电感应器件等;光通信电路及其他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等。

3.6显示器件 display device

基于电子手段呈现信息供视觉感受的器件。包括薄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N/STN-LCD、TFT-LCD)、低温多晶硅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LTPS-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OLED)、真空荧光显示器件(VFD)、场发射显示器件(FED)、等离子显示器件(PDP)、曲面显示器件以及柔性显示器件等。

3.7电子终端产品 electron terminals products

以采用印制电路板(PCB)组装工艺技术为基础装配的具有独立应用功能的电子产品或组件。包括计算机以及其他电子设备。

3.8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控制项目。

3.9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0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1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3.12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3VOCs治理设施 treatment facility for VOCs

处理VOCs的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燃烧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它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

3.14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3.15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16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3.17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

3.18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时段划分

4.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规定的限值,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4.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4.3 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4.4 其他未划分时段的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5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电子工业生产过程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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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规定的限值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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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进入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进入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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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非燃烧(焚烧、氧化)类废气处理装置的排放口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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