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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实施 北京市发布《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9-06-24 11:27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5.5 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应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氯气、氰化氢两种污染物中任一种或一种以上时,其高度应不低于25m。

5.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6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1 VOCs 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控制要求

6.1.1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储存室内。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6.1.2 对于真实蒸气压≥2.8 kPa 且储罐容积≥20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a) 采用浮顶罐;

b) 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并执行表1 和表2 规定的限值;

c) 采取气相平衡系统;

d)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6.1.3 固定顶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罐呼吸阀、计量或取样装置,除工作、测量或取样外,应保持气密状态;

b) 罐顶不应有破洞、裂缝或其他破损情况。

6.1.4 内浮顶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内浮顶罐应安装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双封式密封或其他等效密封的其中一种高效密封方式;

b) 罐顶上方VOCs检测浓度不应超过4000 μmol/mol。

6.1.5 外浮顶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浮顶罐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应为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或其他等效密封的其中一种高效密封方式;

b) 初级密封外壳和二级密封不应有任何开口。

6.1.6 液体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6.1.7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6.1.8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6.2 VOCs物料的使用过程控制要求

6.2.1 VOCs物料的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废气经收集系统导入处理系统后排放。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导入处理系统后排放。VOCs物料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作业:

a) 溶剂复配、配胶等;

b) 上(点)胶、涂漆、喷涂、涂覆、印刷等;

c) 光刻、显影、刻蚀、扩散等;

d) 研磨、清洗、烘干等。

6.2.2 企业应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6.2.3 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在通风柜(橱)中进行,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3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

6.3.1 对气态、液态VOCs物料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不含洁净空间内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密封点),企业应进行泄漏检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认定设备与管线组件发生了泄漏:

a) 目测设备与管线组件存在渗液、滴液现象;

b)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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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超过3滴/分钟,则认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泄漏。

6.3.3 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查、检测与修复制度,对设备与管线组件应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目视检查,对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每季度检测一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静密封点每半年检测一次。泄漏检测应建立台帐,记录检查时间、设备与管线组件状况、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6.3.4 存在泄漏的设备及管线组件,应予以标识,并最晚不迟于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完成修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纳入延迟修复范围,并于下次停车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a) 装置停车条件下才能修复;

b) 立即维修存在安全风险;

c) 泄漏源立即维修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6.3.5 采用无泄漏型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免于泄漏检测。

6.4 敞开液面VOCs逸散控制要求

6.4.1 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废水收集系统(所有用于含VOCs、恶臭污染物废水集输的设备、管线)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的,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6.4.2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的VOCs浓度,如大于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采用浮动顶盖(曝气池和气浮池除外);

b) 采用固定顶盖,应排气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并执行表1和表2规定的限值;

c) 采用其它等效措施。

6.4.3 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半年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泄漏,并应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6.5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6.5.1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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