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河南:《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11 11:19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工业 指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省辖市建成区 指省辖市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工业区、产业集聚区除外)。 

3.9 企业边界 指铝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2019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铝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4.1.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4.jpg

4.1.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1.6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不得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1.7 各生产装置和环节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有效收集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4.1.8 应在有硬化地面的全封闭式仓库中储存各类粉状原料,并加强粉状原料预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4.1.9 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一年)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