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1 11:19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处理设施后监控。
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T 75、HJ/T 76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
5.2.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3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
5.3.2 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铝工业企业应当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排污设施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中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本标准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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