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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陶瓷、玻璃工业即将迎来史上最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9-07-16 10:26

来源:环保圈

六、问: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答: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其修改单。

考虑到现有企业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陶瓷企业应尽快组织开展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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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本标准玻璃工业仅指制造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的工业。DB 44/2159-20192

3.2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用浮法工艺或压延法工艺生产的板状硅酸盐玻璃,包括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

3.3

平板玻璃熔窑flatglass 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电子玻璃 electronic glass

CRT 显像管玻璃、平板显示玻璃、电光源玻璃等应用电子、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

3.5

电子玻璃熔炉 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电子玻璃的热工设备,包括各种型式的池炉和坩埚炉。按热源来源,可分为使用天然气、重油等燃料的熔炉(含电助熔)和全电熔炉。

3.6

冷修 cold repair

玻璃熔窑、熔炉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7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

3.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 273.15 K,压力 101.325 kPa 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15 K,压力101.325 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 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DB 44/2159-2019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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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对于玻璃熔窑、熔炉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 GB 26453、GB 29495 规定的公式换算为含氧量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熔炉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应按GB 26453、GB 29495规定的公式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 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 h, 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4.2.2 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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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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