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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1-11 11:26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日前,广东印发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250/500mg/m3。

关于公开征求《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有效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经原省质监局立项同意,我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现已完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9年1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并抄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联系人:赵扬,电话:020-87531716,传真:87531752,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丘博士,电话:020-85545617,传真:020-8555242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9年1月7日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645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指制造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的工业。

3.2平板玻璃 flat glass

用浮法或压延法生产的板状硅酸盐玻璃,包括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

3.3平板玻璃熔窑 flat glass 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电子玻璃 electronic glass

CRT显像管玻璃、平板显示玻璃、电光源玻璃等应用电子、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

3.5电子玻璃熔炉 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电子玻璃的热工设备,包括各种型式的池炉和坩埚炉。按热源来源,可分为使用天然气、重油等燃料的熔炉(含电助熔)和全电熔炉。

3.6冷修 cold repair

玻璃熔窑、熔炉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7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3.8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9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0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2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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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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