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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 技术规范》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19-09-17 09:55

来源:中国水网

3.4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指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3.5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指为了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活动及措施。

4 基本要求

4.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4.1.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其营业执照中应有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表述。

4.1.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以组织结构图的形式表达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及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以保证各项质量活动的有效实施。

4.1.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的承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

4.1.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潜在影响监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的风险应采取回避制度等措施,消除其风险。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与人员通过合同约定、与人员签订承诺书等形式,防止录用或使用在两个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业(承诺书内容见附录A)。

4.1.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置保密电脑用以存储所获得的各种秘密,电脑应由专人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有的数据及结果在未经客户同意前有替客户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大有关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文件的人员培训和宣贯力度,并对培训和宣贯结果进行考核。

4.2 监测技术人员

4.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采样、现场测试时,必须至少有两名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人员在场。监测辅助人员包括设备设施安装、维护、设备现场检定/校准人员等均需遵守管理体系中相关要求,并履行其职责。

4.2.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管理体系中明确管理层,管理层可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组成;必要时,可将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为管理层;管理层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4.2.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应满足资质认定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历、职称、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

4.2.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熟练掌握各行业水、气、土等环境要素污染物浓度基本范围,各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常规污染物标准限值,能有效识别出所签发报告中数据相关性是否合理,对异常数据或相关性不合理的数据有权拒绝签字;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4.2.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通过理论考核、操作演示、实样操作、盲样考核等方式进行能力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格式及内容见附录B);对内审员、质量监督员、大型设备操作员人员、报告签发人员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通过印发文件形式进行任命/授权。当任命/授权或持证上岗领域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能力确认并重新任命/授权或颁发上岗证。质量监督员的数量和专业范围应覆盖其全部监测领域;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承担新开展项目监测人员、转岗人员、承担重点监测任务技术人员等开展质量监督。

4.2.5.1 系统内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能力确认: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省生态环境厅颁发上岗证书。

4.2.5.2 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能力确认:由各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条(二)开展,考核合格后自行颁发上岗证书。

4.2.6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实施人员培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授课老师、培训人员等信息,并对培训所需资金及其他资源予以保障和安排;实施培训计划后应通过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质量监督等方式对培训有效性进行评价。

4.2.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档案管理应做到“一人一档”。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工作经历、劳动合同、教育培训、能力确认、授权、发表论文、监督记录等证明。技术人员档案应至少一年更新一次。

4.3 场所环境

4.3.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有满足本机构所有监测项目所需的工作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现场仪器间、样品交接间、样品前处理间、样品分析间、天平室、仪器间、试剂间、剧毒/易制毒试剂储存间、标准物质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数据处理间等监测工作所需的场所;对临时的、可移动场所进行有效标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将从事环境监测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排风、防尘、避光、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设施。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监测时,应提出相应的环境控制要求,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以满足环境条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至少配备下列设备设施、以满足环境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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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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