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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时间:2019-10-12 11:48

来源:聊城市政府

5.2.7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

5.3运输车辆

5.3.1生活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密闭收运,并配备防滴漏、防抛撒等环保措施。

5.3.2车容车貌应整洁美观,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5.3.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5.4废物箱

5.4.1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投放需求。

5.4.2废物箱应设置在城市人行步道,以及交通客运设施、大型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广场、社会停车场、学校门口两侧、医院门口、十字路口四侧等的出入口附近,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居民活动区等各类公共场所,也应设置废物箱,并适当增加密度。

5.4.3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l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适当增减废物箱数量。

5.4.4同一个功能区域、一条街道,应设置统一样式、颜色的废物箱。废物箱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

5.4.5废物箱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完好率不低于98%。废物箱周围应整洁美观,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5.4.6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6.公厕分级保洁管理

6.1公厕等级划分

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根据公厕所在区域的不同以及客流量情况的大小等因素,将公厕保洁分为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

6.2分类标准条件

6.2.1一类公厕:商业网点集中区域以及主要旅游点周边的公厕,机场、车站、港口内的公共卫生间,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卫生间,人流量大的区域周边公厕等。

6.2.2二类公厕:上述以外区域的公厕、移动公厕以及对外开放的其他厕所等。

6.2.3三类公厕:社区楼院的公厕等。

6.3公厕管理质量标准

6.3.1公厕标志牌和导向牌应设置醒目,标识规范,符合CJ/T13-1999的要求。

6.3.2公厕设施完好无损,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完好,保持洁净。

6.3.3地面应清洁、无积水。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整洁、无乱写乱画,无污迹、无积灰、蛛网。

6.3.4蹲位、小便器整洁,无水垢、尿垢、粪迹、垃圾、上下水畅通。

6.3.5公厕外环境整洁,工具摆放有序,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6.3.6公厕内卫生质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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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公厕保洁应设有专人保洁。一类公厕保洁随脏随清;二类公厕每2小时全面保洁1次;三类公厕保洁每日彻底清理2次。

6.3.8公厕应按时免费开放。公共场所配套的公共卫生间开放时间,以公共场所的对外开放时间为准。

6.3.9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蝇药物或设置防蚊、防蝇设施,防止蝇蛆孳生。

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7.1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7.2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形式应根据生活废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7.3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7.4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宜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7.5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7.6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7.6.1一般规定

7.6.1.1居住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

7.6.1.2生活废物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可封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色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T/T19095的规定。

7.6.2垃圾收集点

7.6.2.1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7.6.2.2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米,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

7.6.2.3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7.6.2.4垃圾容器设置间隔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7.6.3公共厕所

7.6.3.1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7.6.3.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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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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