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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时间:2019-12-31 09:40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市(重庆市,下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警座谈会精神,扭转今年以来部分区县PM2.5浓度同比上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减少的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

  (一)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整治。

  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在按期完成400家企业(VOCs)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空气质量下滑的区县要继续深化汽车整车、汽车配件、汽车维修、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VOCs)治理,鼓励企业改用水性涂料、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在达标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建立辖区涉VOCs企业管理台账,组织VOCs排放量大(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项目,要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解决中小企业独立喷涂废气治理成本高的问题。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要求,定期开展油气回收抽测抽检,各区县每年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执法抽检不少于30%。企业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安装,鼓励主城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在线监控设备。

  (二)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深入开展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7台共676万千瓦煤电机组超低排放任务,并保持稳定运行。鼓励企业对W型火焰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公用煤电机组、10万千瓦(含)以上自备煤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及其他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力争完成重点区域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积极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加快推进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钢铁企业开展废气深度治理。

  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参照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做法,鼓励具备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力争完成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市青鹏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重庆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深度治理工作。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主城区及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严格执行相应行业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达到超低排放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鼓励企业开展深度治理。

  (三)深化锅炉综合整治。

  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2020年年底前,主城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鼓励通过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集中供热,淘汰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加快锅炉环保升级改造。有序推进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工程,鼓励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生物质锅炉改用天然气、页岩气、电等清洁燃料。加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治理,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

  (四)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等4部门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积极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内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全面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重点区域内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烧结砖瓦企业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20号)要求,做好十个环节废气治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遗体火化单位要完善火化炉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五)深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对没有手续、没有环保设施、没有产业价值的小化工、小机械、小家具、小建材、小食品等“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改造提升一批、集约布局一批、关停并转一批,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协同经济信息部门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清洁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要协同经济信息部门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树立行业标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六)深化生产经营活动中废气控制。

  依法依规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废气排放。涉及废气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规范的排气筒,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扬尘、粉尘、烟尘,并对产生废气的环节开展全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防止废气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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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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