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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时间:2019-12-31 09:40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采用密闭、封闭、喷淋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并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强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扬)尘管控。主城区内环快速路以内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内环快速路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混凝土搅拌站数量不得增加,已建成的混凝土搅拌站不得扩大产能,其他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临时建设的,在其许可到期时自行关闭。现有企业严格落实《重庆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控尘十项要求》。

  二、加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和监管执法

  (一)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编制指南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到所有废气国控、市控、区县控重点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加强预案演练。当出现空气质量超标但尚未达到重污染时,鼓励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和限产减排;当出现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按照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要求逐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加强环境执法与监测。加强大气污染企业环境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严格环境执法和现场检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网格化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开展执法监测700家次以上,根据季节变化和空气污染状况,重点执法监测颗粒物、氮氧化物、VOCs等指标。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规定,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全面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与联动执法。市、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火电、钢铁、水泥、玻璃、工业涂装等行业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排污许可“双随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规范作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少生产、储运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年底前逐步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有关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准确。

  三、提高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一)严格管理制度。对标对表“三线一单”要求,合理布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严控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实施好《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按进度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并纳入日常监管。严格执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有困难的区县要充分挖掘减排潜力,增加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二)制定细化方案。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决胜目标,系统谋划2019—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对于已经获得中央、市级大气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纳入细化方案,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发挥效益。要认真组织申报中央、市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空气质量下滑、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废气治理推进滞后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区县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细化方案清单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采取综合措施。落实环保电价,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重点投向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无组织排放治理等环境效益大、示范作用强的项目,对于空气质量较好、改善显著、项目成熟度高的区县优先给予支持。各区县可以参照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在达标基础上的深度治理,显著降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并协同控制温室气体。

  (四)严格禁止“一刀切”。坚决反对以蓝天保卫战名义实施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各区县要紧紧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开展工业污染治理,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搞“一刀切”。在环境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蓝天保卫战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等简单粗暴行为。在环境应急时段,对已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和参与协同处置的企业,减少错峰天数。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者实施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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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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