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5 10:42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在项目施工前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专项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四)按照合同约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和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运输、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施工现场贮存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按照规定或者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配备防尘降尘装置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二)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
第十九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不得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装载。
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以及相应的分类运输设备。
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道路冲刷清洗和洒水压尘作业。严格规范垃圾的处置方式,日清日运;科学安排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第二十二条公共用地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分工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类活动和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操作,按照《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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