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4 09:4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的应急响应措施。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4.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调度汇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督促市(州)政府对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各地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6.省林业局:负责督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17.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净化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检验工作及油品检验工作。
18.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9.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2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21.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务用车限行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
2.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组建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建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建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
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六)省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监督考核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七)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以下要求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重度污染、严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
2.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修)定重污染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与相邻市县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三、应急准备
(一)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地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填报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把清单作为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向社会公开。每年定期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须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同时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二)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各地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各地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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