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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避免采取“一刀切”应急减排方式

时间:2020-10-14 09:4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二是移动源应对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四是VOCs减排措施。停止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

(4)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省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地区的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

(四)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气象条件进行会商,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城市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省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Ⅱ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信息发布

政府新闻办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空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降低建筑喷涂和粉刷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重污染天气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监测、预警、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警等相关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机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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