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1 11:06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5.4.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5.4.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4.2.2 建议性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4.2.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4.3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5.4.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6)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4.3.2 建议性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4.3.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5.5 信息公开。
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媒体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5.6 响应调整和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相关设区市原则上在应急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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