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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

时间:2016-11-28 09:52

来源:沐德环境

温州市电器及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废气收集

1、实施调、喷、烤漆处理过程必须在封闭或半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备废气收集设施。

2、所有盛装溶剂的容器在调配、转用和投料过程尽量保持密闭。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控制目标区域处于负压状态。

4、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管路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示。

5、安全、安装等其他废气收集要求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17750-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T14443-2007)的规定《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17750-2012)。

2、废气治理

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环节配套建设收集处理装置,经净化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及环评要求,T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0%。

(1)喷漆过程废气

①漆雾的预处理

漆雾干式净化方法:通过引风机的抽吸作用,将漆雾可被吸引入过滤器,过滤器中含有滤棉、滤板以及滤纸等多重过滤设施。

无泵式净化法:携带大量喷漆废气的空气在设备中与水幕接触,后经过水帘并进入气水通道,在通道中,含有废气的空气与水大量混合,并在混合后进入集气箱。水箱中长期含有一种可以使喷漆微粒快速凝结的絮凝剂。

喷漆废气

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方式处理,也可在干湿除雾的基础上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低温等离子、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等净化方式处理达标排放。

(2)烘干过程废气

烘干废气可采用化燃烧和热力焚烧等技术进行净化,余热可回收利用。

2、污染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其他通风、净化设施安装要求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20101-2006)。

4、安装净化设施后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并预留采样接地电源。

3、电器及元件制造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一览表

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废气收集

合成革湿法生产线、干法涂台密闭等的改造技术可以将生产线大部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废气,并进行处理及回用。

1、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工序及配料间、涂台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车间)采用规范措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和调试,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附录A要求。

表3合成革行业废气收集装置要求

1)包围型集气罩换气通风次数应大于每小时20次,最小负压值为5Pa-8Pa;

2)干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50000m³/h,并设置单独的集气系统;湿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25000m³/h;

2、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必须按照密封盖、不能密封式的加装活动盖或集气罩。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控制目标区域处于负压状态。

4、按照《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要求在拌料装置上方设置集气罩。

5、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管路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示。

2、废气治理

1、当废气中有机物及可燃物含量高、含有绒毛物质及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进行预处理后再纳入主体防治工艺。

2、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其他不可回收的污染物经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要求。

(1)DMF精馏回收技术

含DMF浓度较高,回收价值较高的干法烘干废气,采用“一线一塔”三级及以上的循环喷淋回收工艺;经喷淋后进入DMF精馏回收系统。

(2)甲苯、丁酮治理

对于干法线经喷淋后的甲苯、丁酮可废气采用多种处理工艺技术集成处理,例如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光催化技术、吸附-脱附-冷凝回收等。处理后的污染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3、湿法线至少采用“二线一塔”的两级喷淋装置,推广“一线一塔”DMF吸收装置。

4、后处理工序产生的DMF喷淋后纳入精馏回收塔,其他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光催化技术、吸附-脱附-冷凝回收等处理后,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5、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胺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胺浓度必须低于50mg/L。

6、精馏脱胺二甲胺尾气采用合理的内循环或净化方式处理。

7、二甲胺废液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8、精馏釜残放料经干化后与污染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9、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可采用化学洗涤、离子氧化、生物过滤等方式处理,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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