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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时间:2017-08-29 14:24

来源:环保部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HJ733、HJ/T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494、HJ495和HJ/T91执行。

7.4.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8.1.2生产运行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装置或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a)生产装置或设施

记录生产设施运行时间、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主要产品产量,参见附录E中表E.1、E.2。

b)公用单元

记录储罐、装载、火炬、循环水冷却系统运行信息,参见附录E中表E.3~表E.6。

c)全厂运行情况

包括原料、辅料、燃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记录与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内容,参见附录E中表E.7~表E.10。

8.1.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见附录E中表E.11~表E.22。

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动静密封点、装卸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见附录E中表E.23。

c)废水处理设施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三部分,分别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具见附录E中表E.24。

d)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

8.1.4自行监测

a)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见附录E中表E.25~表E.29。

b)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8.1.5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a)6.2.2和6.3.2中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雨水外排情况等。

b)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见附录E中表E.30。

c)如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时,应记录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应对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浓度等,见附录E中表E.31。

8.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并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整合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执行报告的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8.2.2报告频次

8.2.2.1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2.2半年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半年执行报告,上半年执行报告周期为当年的一月至六月,并于每年的七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下半年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上报上半年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8.2.2.3月/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月度/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月上报一次月度执行报告,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半年执行报告或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或当季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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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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