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9 14:24
来源:环保部
3)所需计算输入参数,排污单位按照国际单位制填报,由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转化成美制单位体系参与计算,计算输出结果为国际单位制(吨)。
4)如排污单位未填报相关参数信息,平台选取默认值计算许可排放量,默认值具体见附录D。
5.2.3.1.4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a)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采用公式(12)计算。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1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且填报的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则上认为其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若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采用技术的可行性。待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废气
6.2.1可行技术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5。
6.2.2运行管理要求
6.2.2.1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可靠运行,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2.2.2有组织排放
a)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除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外)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7%。
b)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c)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
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
3)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
d)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危险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必须满足GB18484中表2的要求。
e)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f)石油炼制工业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性气。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系统和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g)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合成树脂工业废气处理装置需要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
1)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2)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3)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6.2.2.3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的要求执行。
a)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②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③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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