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9 14:24
来源:环保部
8.2.3报告内容
8.2.3.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a)基本生产情况;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件附图要求。
具体内容参见附录F。
8.2.3.2月度、季度及半年执行报告
半年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a)、c)~f)部分。
月度、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f)部分中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c)部分中不合规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情况说明等。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和废水所有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按直排核算排放量。
采用手工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执法监测或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监测数据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要求。
9.2废气
9.2.1有组织排放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采用公式(18)计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75进行补遗。
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按9.1第四款“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或流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b)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采用公式(19)计算实际排放量。
9.2.2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可参考环办〔2015〕104号文中《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并核算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环境保护部发布新的核算方法后,从其规定。
9.2.3火炬排放污染物量
火炬焚烧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量,采用公式(21)计算。
9.3废水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公式(22)计算。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废气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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