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9 14:24
来源:环保部
c)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要求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7.3自行监测要求
7.3.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2废气排放监测
7.3.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
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项目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7.3.2.2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项目与频次
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7执行。
7.3.2.3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项目与频次
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8执行。
7.3.2.4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项目与频次
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9执行。
7.3.2.5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项目与频次
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0执行。
7.3.3废水排放监测
7.3.3.1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监测点位、项目与频次
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1执行。
7.3.3.2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监测项目与频次
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2执行。
7.4采样和测定方法
7.4.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75、HJ/T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时,按照HJ/T212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4.2手工监测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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