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9 14:24
来源:环保部
4.4.4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4.5.2废气
4.5.2.1产污环节及排放形式
a)产污环节:包括工艺工艺加热炉烟气、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氧化沥青装置尾气、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真空泵排气、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料仓气、氧化(氨氧化、氧氯化)尾气、序批式生产设施气体置换及保护气、有机液体装载及分装废气、干燥设备尾气、废水集输及处理设施排气、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呼吸、酸性水罐呼吸、冷却塔/循环水冷却过程逸散、固体物料堆场逸散、固体物料破碎排气、过筛车间排气等排放源。
b)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
4.5.2.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1和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包括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除尘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治理设施、恶臭治理设施等。
4.5.2.4污染治理工艺
a)废气脱硫: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等;
b)废气脱硝: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
c)除尘: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等;
d)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热力焚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等;
e)恶臭治理:生物滴滤、碱洗等。
4.5.2.5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名称包括废气处理量、年运行时间、污染物出口排放浓度等。
排污单位填写废气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选填附录C中表C.1~表C.18。
4.5.3废水
4.5.3.1废水类别
包括工艺废水(含油废水、含碱废水、含盐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等)、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污染雨水等。
4.5.3.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3。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废水去向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回用。
4.5.3.4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根据流量稳定性和周期性的不同,间断排放又分为不同排放类型,具体见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废水排放规律相关内容。
4.5.3.5污染处理设施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等。
4.5.3.6污染处理工艺
a)装置预处理:除油、汽(气)提、生物法、湿式氧化、中和、氧化、萃取、溶剂回收等;
b)污水处理厂预处理:隔油、气浮、混凝、调节等;
c)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缺氧/好氧法(A/O)、厌氧/缺氧/好氧法(A2/O)、氧化沟法、膜生物法(MBR)、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法、一体化微氧高浓缺氧/好氧法等;
d)污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混凝、过滤、臭氧氧化、超滤(UF)、反渗透(RO)等。
4.5.3.7污染处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名称包括污水处理量、年运行时间、污染物出口排放浓度等。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包括pH值、COD、氨氮、石油类等;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物为排放标准中控制的污染物,具体见表3。
排污单位填写污水处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选填附录C中表C.19~表C.42。
4.5.4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的,则根据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5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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