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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市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时间:2018-04-28 15:12

来源:开封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2)严格查处在用尾气超标机动车。充分发挥机动车信息化网络监控优势,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推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环保部门溯源车辆制造企业和排放检验机构,交通部门溯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公安部门溯源车辆注册登记地和行驶途经地等,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组织重型柴油车排放专项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重型柴油车集中停放地尾气排放抽检,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对排放超标车辆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治理,对拆除、改装车载原有污染控制装置尾气超标的重型柴油车,依法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实行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对未通过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联合质监部门不定期抽查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为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提供造假技术手段或参与检验造假的设备供应商,由质监部门依法律权限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a.实施施工机械准入制度。开展在用施工机械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城市市区内各类在用施工机械一律执行国Ⅲ标准和备案准入制度。所有在用施工机械应为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机械,国三以下机械应加装尾气治理设施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由施工单位编号,并出具由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排气检测报告,报具有工地监管权的住建、城管、水利、交通部门备案待查,同时报环保部门备案。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禁用区营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b.开展专项执法检查。3月份起,环保部门会同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尾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由环保部门负责。对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达不到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对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9.实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火电厂执行河南省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燃煤(生物质)锅炉执行特别限值标准、水泥粉磨站执行水泥行业特别限值标准基础上,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和天然气锅炉,以及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以及铅锌工业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等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有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应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新一轮VOCs治理。化工行业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开展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

a.干洗行业VOCs治理。建立全市干洗企业台帐,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2018年9月起,对仍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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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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