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04 10:31
来源:嘉峪关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地税局市
35.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持续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政策支持力度,完成2018年度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执法和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法严惩超标排放车辆。加强车辆管理,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6.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我市销售和注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37.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线运行监管,确保机动车环保监测联网数据传输平台正常运行。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严把尾气检测质量关,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8.积极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建设,进一步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通过道路养护维护,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39.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卫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七)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40.持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各企业要积极履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职责,加大治污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大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支持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41.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当预警预报发生重污染过程天气时,及时启动预案,通过施工场地停工、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机动车限禁行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定期开展演练与评估,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各相关企业
(九)推行环境信息公开
42.依法公开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开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中各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和指挥部要定期会商、研究、部署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企业,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任务目标,并向社会公开,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及时确定本组、本部门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部门、单位、企业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强大合力,积极配合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
(三)完善监管措施
全面加强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管理,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及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水平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借助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和各类信息资源,建立治污信息平台,对全市大气污染进行实时监控、举报、受理和处置。
(四)加强环境执法
严格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突出重点,重拳打击企业偷排偷放行为,下大力气重点整治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和渣场、料场扬尘污染。凡发现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须全部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技术落后、手续不齐全、污染治理不到位、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严厉惩处或查封产污设施,对经限期治理后污染物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市政府将予关闭取缔。对未安装环保设备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超标、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企业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共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在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和实现监管对象100%全覆盖的基础上,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更加突出服务,为执法对象提供守法咨询和服务,做好12369环境举报电话的处理工作,帮助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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