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4 10:15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二十六)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协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2.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曝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进行舆论引导,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七)省安监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
3.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安全整治,依法督促企业排除尾矿库事故隐患;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尾矿库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管。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环境事件。
6.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放射性职业健康监管。
(二十八)省统计局。
1.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并配合做好定期公布工作。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做好相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3.牵头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二十九)省海洋与渔业局。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
2.监督管理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组织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牵头负责“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3.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4.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的工作。负责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
5.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6.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7.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8.组织和监督重大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内陆水域因工业或城镇综合污水等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负责污染物质与死鱼事故因果关系的鉴定及污染死鱼数量和价值的调查确定。
9.代表政府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10.承担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以及法定职责内的海岛生态保护责任。
11.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三十)省旅游局。
1.科学编制旅游规划,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指导做好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和重点旅游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旅游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开展景区内外环境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景区环境。指导做好生态游步道、生态厕所、生态标识等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在饭店行业中推广低碳绿色消费,积极向消费者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提升消费者参与低碳旅游的积极性。
(三十一)省法制办。
1.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审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议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二)省金融办。
1.把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2.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十三)省物价局。
1.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2.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3.负责制定和实施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4.按照机动车排气检测开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政策并监督执行。
(三十四)省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五)浙江证监局。
1.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配合查处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2.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
(三十六)浙江保监局。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探索研究,积极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保险服务能力。
(三十七)浙江能源监管办。
1.监管电网企业及省统调发电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督促电网、发电等能源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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