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4 10:15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四)广泛开展示范引领
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打造湖州、衢州、丽水等实践样本,努力开辟“两山”实践新境界。在市、县(市、区)开展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活动,在全省形成争先创优的治气氛围。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绿色细胞”建设,深化卫生城镇、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形成生态创建的长效机制和品牌效应。大力推进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和“大花园”建设,高标准建设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园区、美丽城市,形成全域大美格局。
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附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监委、省法院和省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的党政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生态安全、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省委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省委工作机构职责:
(一)省委组织部。
1.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
3.将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二)省委宣传部。
1.规划、部署省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2.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3.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三)省委政法委。
1.依照有关规定协调涉环境案件具体适用政策法律问题和有全省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进一步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对政法机关办理涉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四)省编办。
1.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署,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改革有关工作。
2.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
(五)省直机关工委。
1.组织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2.动员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农办。
加强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七)省信访局。
1.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2.依法疏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无理缠访闹访问题,依法告知违法违规信访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职责
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
(二)加强对省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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