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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7月26日修正实施

时间:2018-09-03 15:27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应当采取措施,定期更换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鼓励在用柴油车通过安装颗粒物捕集等净化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道路抽检或者遥感监测发现的排放不达标的重点车型纳入机动车重点监控名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新建码头应当建设岸基供电设施;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机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加快充电设施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新注册的出租车、公交车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鼓励使用纯电动车辆。

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市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土房管、市政、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扬尘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完善扬尘污染信息共享机制。

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项目业主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扬尘排污申报,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二)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五)禁止从三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七)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八)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并纳入资质等级、项目招投标管理。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清扫保洁规程,扩大机械化清扫作业比例,提高道路清扫作业频次,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机具及作业人员。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具有吸尘降尘功能的材料铺设路面;连接城市道路的路口应当进行硬化或者铺装。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路段建设车辆冲洗设施。进入城市建成区的货运车辆及客运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明显带泥、带尘的车辆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冲洗后方可进入城市区域。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并采取封闭施工或者洒水、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并做到清扫保洁;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设置硬质围挡进行遮盖或者覆盖。

第五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者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两日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或者遮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者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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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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