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5 11:27
来源:天津市环保局
日前天津出台《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在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不搞“一刀切”。
津工信原〔2018〕13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要求,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进,切实做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并已报市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
2018年10月1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李颖
联系电话:83605675,23313526(传真);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尹明朝
联系电话:83608025;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消费品工业处,姜晓帆
联系电话:83608097;
市环保局大气处,洪礼楠
联系电话:87671522)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要求,进一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做好采暖季工业企业差别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18-2019年采暖季期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我市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实际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不搞“一刀切”。依据《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同时,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或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二、重点行业要求
(一)钢铁行业
我市涉及钢铁冶炼的企业,根据排污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限产计量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可不予限产。仅部分生产工序和环节达到超低排放的,仍纳入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各区依据《绩效评价》中钢铁行业评价指标,结合辖区内企业装备实际情况,统筹确定限产装备及比例。组织企业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停限产方式、高炉最大日产量、用电减少量测算等内容。采暖季期间,通过改造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可依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区环保部门监督性(执法性)检测报告,由所在区政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申请调整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涉及保民生的,需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焦化行业
我市焦化企业延长出焦时间。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制值的可不延长。
有关区组织企业依据《绩效评价》中焦化行业评价指标,确定延长出焦的时间,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
(三)建材行业
我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可不予限产。其它企业依据《绩效评价》中建材行业差别化指标,实施错峰生产。
各区组织做好对相关企业燃料类型和排放水平的鉴定分类,根据排放检测报告,组织企业制定详细的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定限产比例和方式,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水泥熟料窑炉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必须承担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铸造行业
我市对铸造熔炼设备实施错峰生产。经环保部门认定,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可不予限产。其它铸造熔炼设备按照依据《绩效评价》中铸造行业的差别化指标,实施错峰生产。
各区组织做好对铸造熔炼设备燃料类型和排放水平的鉴定分类,组织企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要包含设备情况、排放水平、停限产措施、停产天数等内容,明确安全生产措施。
编辑:汪茵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