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5 11:27
来源:天津市环保局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四)铸造行业。
1. 基础指标
Ⅰ类: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未达到Ⅰ类目标,但铸造熔炼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3中规定限值的企业,采暖季限产50%。
Ⅲ类:2019年1月1日起,未达到《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要求的,铸造熔炼设备全部停产。
2. 调整指标
铸造熔炼设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的企业,按照5%/台核增限产比例。
(五)有色行业。
1. 有色金属再生行业
有色金属再生行业指涉外购回收有色金属原料进行熔炼的企业。其中,承担处置危险废物任务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Ⅰ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2中规定限值的50%以下,且可实现无组织废气的全部收集,同时使用轻柴油、电能、天然气、生物质作为能源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30%。
Ⅱ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2中规定限值,可实现无组织废气的部分收集,且使用轻柴油、电能、天然气、生物质作为能源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3。
2. 铝用炭素行业
铝用炭素行业指生产电解铝用炭素材料的企业。
Ⅰ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未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采暖季限产50%。
(六)化工行业。具体包括原料药、农药行业,相应错峰生产工序指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涉民生确需生产的不予限产。
Ⅰ类:VOCs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50%以下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VOCs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70%以下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30%。
Ⅲ类:VOCs排放仅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4。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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