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7 13:32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电力公司按要求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工业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达到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在用锅炉停产整改。列入特别排放改造清单的12家炼焦企业要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继续推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火电、焦化、平板玻璃、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所有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完成陶瓷、耐火材料、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已完成核发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供热需求,优先推进对主城区及县城周边平原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按照年初各县市区上报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县市区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120887户。
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应逐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销售和囤积,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加强源头管控,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下简称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等清洁取暖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淘汰1139台燃煤小锅炉,并进一步开展排查工作,确保主城区燃煤锅炉清零、县城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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