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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8-12-07 13:32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市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市级预报中心实现7天预报能力。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我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确保应急措施启动及时有效。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气象局)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2018年11月15日前,市经信委制定出台我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按要求开展空气质量VOCs监测,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县市区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推进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观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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