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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

时间:2018-12-11 10:40

来源: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二)规划原则

统筹协调、相互衔接。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有机衔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任务措施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将达标规划的实施作为优化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的重要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综合评估、科学施治。重点分析影响城市达标的主要污染物及其超标点位和超标时段,综合运用排放清单编制、数值模拟、污染来源解析等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达标措施,科学优化达标方案。结合各行业的生产工艺、排放特点和政策要求,分析不同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潜力,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做到精准施策、靶向治理。

项目落地、责任落实。围绕不同阶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推进多污染物综合控制和优化减排,明确各项污染物的防控要求和工作任务,对年度工作任务要编制详细的污染防治项目清单,将工程项目细分到源,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做好资金保障。

依法监管、制度创新。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改革环境治理体系,落实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完善生态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总的面积2465平方公里。

(四)分阶段达标时限

分阶段目标年分别为2020年和2025年。2020年为近期规划年,要求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2025年为中远期规划年,要求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五)分阶段规划目标

2020年,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和48微克/立方米以下。

到2025年,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基础上持续改善,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并持续改善。

四、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战略

(一)总体战略

以国家、省下达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为依据,按照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规划中所要求的空气质量要求,分阶段持续提升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煤炭总量控制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优化等重点工作,强化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与监督执法,打造并持续完善环保科技支撑平台。

(二)分阶段战略

到2020年近期规划年,以巩固污染源末端治理成果为主,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空气质量预警体系,打造环保科技支撑平台,全面提升东莞市环保管理能力;全面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确保臭氧实现达标;进一步降低空气中二氧化氮、PM2.5和PM10浓度,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面完成“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中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

到2025年中远期规划年,以不断巩固“十三五”综合整治的成效,全面深化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为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创新环境管理政策措施,提升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性,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五、近期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措施

(一)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1.划分大气环境功能区,明确区域污染类型

将我市划分为一类功能区包括6个自然保护区和24个风景名胜区,这些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浓度限值;缓冲区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与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之间300 m的区域,区域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功能区为除去一类功能区和缓冲区之外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对不同功能区采取不同的环境管理政策和措施,针对各个区域的特点,明确主要污染类型、控制路线和重点。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以《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为准。

2.综合专项规划成果,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加快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结合我市污染防控重点,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引导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规模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入驻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排放强度要求,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能源需求以热电联产电厂或分布式能源站提供。强化镇村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管理,逐步引导涉气污染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集聚区)。开展涉VOCs排放镇村工业园区(集聚区)试点建设,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治污。

对建城区内污染企业依法开展排查和清理,确保建成区无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

3.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禁止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烧结类制砖(以处理河涌污泥淤泥、生活污泥及建筑垃圾等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水泥熟料、粉磨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陶瓷(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焦炭、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

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政策。新建、扩建、改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要求分区域、分行业实施“2倍减量替代”、“1.5倍削减量替代”、“减量替代”。探索开展扬尘总量控制研究。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政策,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镇街限制其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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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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