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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2-02 09:40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近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邢台市,下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工业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防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工业企业,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业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社会更多的参与工业企业大气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工业企业大气污染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进行回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邢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第十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一条邢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并对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并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河北省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建筑陶瓷、化工等工业项目。

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建筑陶瓷、化工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周边的上述重点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等方式,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差别气价、惩罚性电价等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对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应当达到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产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净化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分成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使其达到国家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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