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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5-13 10:01

来源:鹤壁人大网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新上用煤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本辖区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逐步实施气代煤、电代煤。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降低能源消耗。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的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开展泄露检测,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二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等行业和公务用车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停放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符合标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砂、石等,应当采取综合利用、覆土绿化或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煤矸石、砂、石等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监督、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缓控释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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