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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 技术规范》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19-09-17 09:55

来源:中国水网

f) 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

g) 底质采样点应尽量与水质采样点一致。采样时底质一般应装满抓斗。采样器向上提升时,如发现样品流失过多,必须重采。

5.1.3 土壤和固体废物

5.1.3.1 土壤和固体废物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

5.1.3.2 布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3.3 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3.4 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4 噪声

5.1.4.1 噪声监测应符合GB 9660、GB 9661、GB 12525、GB/T 14228、GB 14227、GB 12348、GB 22337、GB 3096、GB 12523、HJ 640、HJ 706、HJ 707等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4.2 噪声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和测量方式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校准,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4.3 测量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每次现场监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参加。

5.1.4.4 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条件。

5.1.4.5 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测代表性要求。

5.1.4.6 噪声测量值修正应按照HJ 706中有关要求执行。

5.1.4.7现场测量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a) 使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计量有效期限内的噪声测量仪器。噪声测量仪器在每次测量前后须在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b)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挑选监测时间或随意按暂停键。区域监测和功能区监测过程中,凡是自热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均不应予以排除。

5.1.5 振动

5.1.5.1 振动监测应符合GB 10070、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5.2振动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等级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测量仪器系统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限内使用,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5.3 承担环境振动监测工作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每次现场监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参加。

5.1.5.4 振动测量量、测量位置、拾振器的安置、测量条件及测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5.1.5.5 现场测量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a) 测量仪器(含拾振器)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每年至少检定一次,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b)应根据环境温度和湿度选择测量仪器,环境温度和湿度超过仪器的允许使用温度和湿度范围时,测量结果无效。

5.2 实验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1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HJ 397等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监测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2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实验室分析仪器及设备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并经确认后方可用于样品分析工作。

5.2.3 实验室在每次监测活动实施过程中,对各批次样品监测项目应采取空白测试(全程序空白测试、实验室空白测试)、准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质控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验)、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等有针对性的质控措施,数据质控率应达到10%~20%。当选用标准样品进行准确度控制时应尽量选用与待测样品类别、浓度水平相近的标准样品。

5.2.4 实验室每年要积极参加各种质控考核、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和能力考核等活动。

5.2.5 物理化学项目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样品前处理监控、空白试验、校准曲线、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内容。

5.2.6 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样品前处理过程进行监控。针对不同的目标化合物,必须采取适当的样品前处理操作,将样品制备成适合测定的试液或试样,必要时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试验,确认加标回收率达到相应的要求。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玷污和损失,以保证分析的准确度。

5.2.7 每批次监测应做实验室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特殊项目除外),空白中检出目标化合物浓度的允许范围应参照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2.8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绘制校准曲线。用校准曲线来定量目标化合物,样品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曲线测定范围。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0.999。

5.2.9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精密度控制。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个时,至少做1份样品的平行样。平行双样允许偏差参照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5.2.10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准确度控制。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采用标准样品分析、实验室自行配制的质控样品分析或样品加标回收实验方法来控制。可采取每批次样品(如果超过20个样品,则每20个样品)带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方式进行,可采用明码或密码样品形式加入。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如无合适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或需要进一步判断测定中有无干扰因素时,可以以加标回收实验的方式进行准确度控制。各监测项目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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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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