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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4-16 10:37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为规范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15日-4月23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王江飞

联系电话:0571-2886917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空气站”)是指对大气环境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空气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样单元、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控空气站运行保障、省控空气站的运行维护、保障和管理。国家对国控空气站运行管理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市、县自行建设管理的空气站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国控空气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异常预警处置,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配合做好国控空气站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省控空气站的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制订省控空气站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省控空气站运行管理考核;督促各地做好国控、省控空气站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空气站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国控空气站基础条件保障和省控空气站的运行维护。其中,国控基础条件包括站房主体、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备、安全防盗设施、采样构筑物、管路以及出入道路的维护;

(二)负责对省控空气站实行统一技术指导,制订空气站运行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管理细则,组织实施空气站的质控考核工作,具体负责省控空气站运行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运行、网络管理,承担人员技术培训;

(四)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收集、有效性审定。

第七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站的基础条件保障和相关运行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落实国控、省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二)负责做好国控、省控空气站运行管理和保障相关责任的分解落实,负责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组织落实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运行资金、人员等基础保障条件,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组织对省控空气站第三方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并应用于合同费用的支付及续约;

(四)负责建立监测数据异常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落实数据异常处置工作。

第八条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空气站的相关日常运行保障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及时解决系统故障,确保国控、省控空气站正常运行;

(二)负责省控空气站的监测数据审核和上报,协助开展国控空气站的数据审核;

(三)负责跟踪空气站监测数据,及时将报警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责任人;

(四)负责将日常运维纳入监测机构的质控体系,落实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措施,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具体负责对省控空气站第三方运维的日常监督和考核,以及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六)制订站点管理规定并上墙,在空气站站房附近设置警示标牌,同时做好空气站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运维机构按照相关合同和技术规范要求,负责空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承担实时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建立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数据中断、异常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

三、站点管理与运行保障

第十条空气站站房建设、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相关要求。

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适应性检测。

第十一条省控空气站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安装(国控空气站已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种类及其使用、调整等管理要求应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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