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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4-16 10:37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八、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

第五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预警体系。

第五十九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在出现数据异常预警时应深入研究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异常原因。

第六十条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空气站日常监控,现场核实监测异常情况并报告。国控、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督促运维单位现场核实空气站运行情况,并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变化。

第六十一条在排除仪器设备本身问题的情况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若出现以下情况,需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异常预警:

(一)任意因子浓度在1个小时以内浓度降低3个级别及以上;

(二)任意因子浓度持续6个小时不变的;

(三)站点数据偏离城市空气质量两个等级的。

九、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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